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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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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5/12 14:27:32
  • 来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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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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