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处理摩托车醉驾与汽车醉驾司法程序相同,目前14名醉驾者均未宣判 新闻回放:
5月12日晚,在沈阳市南京街与市府大路路口附近,骑摩托车的刘某被交警拦住。经过检测,刘某为醉驾,这也是沈阳市抓获的摩托车醉驾第一人,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首次报道题目:《“醉摩托”遇夜查交警 跳车—抬车—推车—跑!》
晨报讯(记者 王宇)摩托车醉驾者被刑拘,按照刑法规定将入刑。那么如果入刑,是否可以以危害轻微而从轻判决?
昨日,记者从沈阳警方了解到,摩托车醉驾与汽车一样,都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抓获的摩托车醉驾者目前仍在刑事拘留期,检察院还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摩托车醉驾是否也一样入刑,判决结果是否会以摩托车比汽车危害小而从轻判决,各方说法不一。
据媒体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醉驾入刑执行了十余日之后,各地纷纷抓获醉驾司机,北京、湖南、四川等地已经将首犯者判刑处理。
而对于“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是基于醉驾案件的危害程度、情节严重与否。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说法,醉驾并非一律入刑,那么许多沈阳市民提出疑问,摩托车与汽车相比造成的危害要小很多,是否也按照同一标准入刑?会不会不追究摩托车醉驾的刑事责任?
昨日,记者从沈阳警方了解到,5月1日新规执行以来,沈阳抓获的14名醉酒驾驶人均未最终宣判。
据沈阳市交警支队和平一大队相关人员介绍,目前对摩托车醉驾者刘某先行刑事拘留7天,随后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整个司法程序并无不同。
各方观点
律师:醉驾量刑应分档
昨日,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认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不能根据摩托车危害小就不入刑。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危险驾驶”定罪是成立的。
张立刚表示,从摩托车车型和性能来看,一旦发生事故,摩托车潜在的危险性要比轿车和货车等造成的危害要小很多,因此从量刑标准应该考虑是否可以根据超过醉驾标准的多少按照拘役的最低量刑标准判决。
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则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摩托车醉驾入刑没有争议。他认为,不能根据摩托的车型小就判定造成的危害也小,而应该从事件的结果和情节出发。对醉酒驾驶的法律应当完善,适当增加相关附加条件。量刑标准应该分档,不能“一刀切”。
多数市民:处罚应一视同仁
昨日,记者就摩托车醉驾入刑是否该从轻处罚一事随机采访了十余名市民,只有少数人表示对摩托车醉驾者应从轻处罚。六成市民认为,摩托车醉驾应与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醉驾判决一致。
市民李女士说,如果因为一辆摩托车发生车祸,再造成连环车祸,那么危害一样很大,不能说摩托车车身小造成的危害就小,这些都是无法预知的,法律对醉酒驾驶的判决应该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