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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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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县城建设有短期规划,但因土地为私人所有,规划不能实施。1958年,盘山县人民委员会制定城乡建设规划,1975年制定《盘山镇总体规划》。1985年,各乡镇普遍制定乡镇总体建设规划。1989年,盘锦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
  《盘山镇总体规划》1975年编制,基本内容是规划期限、城市性质、用地规模、基本原则、布局和功能分区、主要公共建筑物分布等。因盘山镇的隶属关系多次变动,规划未能全部实施。
  《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1985年,盘锦市人民政府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报送《盘锦市城市规划总体纲要》。10月,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复,原则同意《规划总体纲要》,并委托辽宁省规划研究院编制《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1989年,盘锦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11月,报省政府批准。规划共17个部分:城市现状;城市性质与经济基础;城市规模与规划期限;城市总体布局;工业布局规划;仓库用地规划;住宅建设规划;公建布局及建设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城市道路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蔬菜基地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区的划定。
  用地管理 盘锦建市后,按《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城建用地,由用地单位申请,并持有市财政、市计委的资金批复(投资计划)文件,经规划部门根据该建筑用途、性质和结构进行选址,然后到卫生、消防、地震、土地部门签署意见,再经市建委批准。国家《土地法》颁布后,土地管理部门参与审批工作。
  建设单位需征用近郊农村土地时,首先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再办其他手续。
  建筑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按《盘锦市城镇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对各项工程的远期、近期规划,建筑总现面、层数、造型、色彩等设计方案,建筑高程,消防设施,“三废”治理,管线走向,绿地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市区各项建设审批均到现场踏勘后酌情审定。改建、扩建、新建临街楼房,屋高5~6层,由规划部门定位、放线,开工时验线员到现场核定无误方可开工。
  1985~1990年,审批市区公建总面积133.05万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建筑20.9万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73.28万平方米,文教建筑10.88万平方米,其他建筑27.99万平方米。
  专管机构 1968年,盘锦垦区城建局下设规划管理科,管理城镇规划。1975年,盘山县、大洼县城建局负责规划管理。1984年,盘锦市成立规划管理处,负责城镇建设规划执行管理。
  城市测绘 城市测绘是城市规划的前期工作,规划处测量队对国家分布在盘锦市境内的测绘标志进行普检。1989年初,检查、验收各种比例尺地图和测绘资料。5月,会同省测绘局验收省规划院测绘室承制的盘锦市规划区千分之一地形图(54平方公里)和万分之一专用图。
  对28个测绘单位、测绘市场进行政策性管理,办理测绘许可证。
  城市建设档案 1987年,市建委成立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建筑审批等各种技术资料。1990年,存档资料3 92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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